(2015)翠屏执字第1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黔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生才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333-1号申请执行人:陈黔兰。被执行人:刘生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生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黔兰欠款246000元及利息408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8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生才与李代莲(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5707103563)原系夫妻关系,陈黔兰与刘生才的欠款债务发生在刘生才与李代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刘生才与李代莲的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不具有对外的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刘生才及李代莲(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5707103563)的银行存款2538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孝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