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福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福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257号原告:长春市福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波泥河镇。法定代表人:王敬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顺涛,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吉林市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王立成,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君,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福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福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福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福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长春市福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赵沛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