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丽与王明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洼县新兴镇坨子里村。被执行人王明刚,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洼县大洼镇永安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丽与被执行人王明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37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洪达的财产已经查封,等待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