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杜福厚与闵艳华合同、无因管理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福厚,李晓兵,闵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杜福厚,职业农民,现住绥化市。被申请执行人李晓兵,男,汉族,现下落不明。被申请执行人闵艳华,女,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杜福厚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晓兵、闵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本息合计10.3万元,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杜福厚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晓兵、闵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既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春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