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树俊、王坦,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卞路口乡闫楼行政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树俊,被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儿子刘某甲与被告宋某某的女儿宋某甲经媒人李金民介绍相识,2014年正月初九,我按照农村习俗给被告彩礼现金22000元。现因刘某甲与宋某甲性格不合而解除婚约,为此,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某某辩称,原告李某某到我家给付22000元属实,其中2000元是给我女儿的见面礼、20000元是压帖钱。依据当地习俗,原告解除婚约,其所给付的钱款不应返还。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的妻子系表姐弟关系。被告宋某某的女儿宋某甲系原告李某某的学生。原告李某某的儿子刘某甲大学毕业后在南京就业,被告宋某某的女儿宋某甲大学毕业后在广东肇庆就业。2014年正月初六,经媒人李金民介绍,刘某甲与宋某甲均表示有好感,正月初八,刘某甲与宋某甲各自回单位上班。正月初九,原告李某某携带礼品到被告宋某某家定亲下礼,给付被告宋某某现金22000元,被告宋某某称该款中2000元系给宋某甲的见面礼。刘某甲与宋某甲通过网络进行交往不到两个月,相约解除婚约。遂后,原告李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宋某某返还彩礼22000元,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附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按照当地习俗到被告宋某某家定亲,给付被告宋某某现金22000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应予认定。原告李某某之子刘某甲与被告宋某某之女宋某甲因解除婚约,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宋某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李某某到被告宋某某家定亲时,被告宋某某之女宋某甲并不在家中,称给其2000元见面礼,与事实不符,故对其陈述不予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李某某现金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