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民一初字第0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新春诉被告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春,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939号原告:徐新春。被告: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君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新春诉被告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新春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新春负担。审 判 长  李 龙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鑫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