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律长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律长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83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律长才(曾用名律文虎),男,29岁(1985年12月7日出生)。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羁押,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律长才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炳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律长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律长才于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钻窗进入被害人秦×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区×号的家中盗窃未果。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律长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律长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律长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被害人秦×的陈述、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搜查笔录、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律长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律长才犯盗窃罪,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律长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律长才盗窃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律长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律长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