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胥亚容、曾志斌与曾志斌、杨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亚容,曾志斌,杨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00425号原告:胥亚容。被告:曾志斌。被告:杨红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胥亚容诉被告曾志斌、杨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