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王俊江、王美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王俊江,王美青,项瑞,姚小寒,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永康市刚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3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丛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宇亮、金志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江。被告王美青。被告项瑞。被告姚小寒,身份证号码地330722197701061725。被告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投资人项瑞。被告永康市刚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江。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诉被告王俊江、王美青、项瑞、姚小寒、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以下简称信达工具厂)、永康市刚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涉案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王俊江、王美青还原告借款本金2320021.45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合计人民币4524.04元(暂计至2014年12月4日,此后逾期利息以2320021.4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被告王俊江、王美青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0元;3、被告项瑞、姚小寒、信达工具厂、刚剑公司对被告王俊江、王美青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俊江、王美青、项瑞、姚小寒、信达工具厂、刚剑公司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王俊江。共同还款人:王美青。贷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合同执行利率:年息7.8%。逾期及罚息利率标准:逾期罚息利率按约定利率上浮50%。还款情况:每月21日付息。按期还息,到期还本。利息支付至2014年7月20日。此后于2014年8月22日支付40.77元,2014年11月27日扣除保证金258518.08元。其余款项未付。至2014年12月4日,尚欠借款本金2320021.45元、逾期罚息4524.04元。担保情况:被告项瑞、姚小寒、信达工具厂、刚剑公司对被告王俊江、王美青的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双方金融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归还贷款本息,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江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320021.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俊江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逾期罚息人民币4524.04元(暂计至2014年12月4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王俊江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王美青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项瑞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被告项瑞、姚小寒、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永康市刚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俊江、王美青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皆由被告项瑞、姚小寒、王俊江、王美青、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永康市刚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6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程留会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徐雅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夏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