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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36号原告:赵某,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9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