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36号原告:赵某,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9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