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杭州冯记服饰有限公司与黄建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冯记服饰有限公司,黄建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杭州冯记服饰有限公司。街道管家塘村。法定代表人:冯忠华。委托代理人:唐胜敏,浙江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冯记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冯记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已与被告黄建聪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建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冯记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建聪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冯记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1元,由原告杭州冯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