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姚某某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女,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某某市某村人。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找不到其具体住所,查询不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审查该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应依法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无极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彦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