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商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民安船用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民安船用工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257号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桥崔蓉路36号。法定代表人万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阴市民安船用工具厂,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西阳村。法定代表人陆晓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民安船用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常州春雷浩宇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接下页)(接上页)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燕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