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3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永义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永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737号罪犯徐永义,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温永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永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徐永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3日以(2014)浙温刑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永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永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永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永义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钱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