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定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定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于新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邹明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