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一终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显伟与青州盛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州盛宇置业有限公司,李显伟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鲁效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成敬,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显伟,居民。委托代理人牛凤永,山东尧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州盛宇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显伟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青州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李显伟实际销售房屋123套,李显伟销售的房屋是否是123套需进一步查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奉纲审 判 员 张振显代理审判员 宫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新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