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州市和谐铝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茌平县恒泰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和谐铝业贸易有限公司,茌平县恒泰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和谐铝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传宝,男,汉族,1983年12月22日出生,徐州市和谐铝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被执行人:茌平县恒泰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强,经理。徐州市和谐铝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茌平县恒泰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52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州市和谐铝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查询系统查询茌平县恒泰铝业有限公司只有在中国建设银行茌平支行有一存款户,已被(2014)茌法执字第1058号执行案件冻结、扣划,在其它各大金融机构无存款,查询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茌平县恒泰铝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已抵押中国农机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常来铭,现暂找不到被执行人茌平县恒泰铝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茌平县恒泰铝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