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梅与赵凯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梅,赵凯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73号原告:孙梅,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凯凯,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梅诉被告赵凯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负担126元,本院减收126元。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戎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