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兴与荣兴、樊友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兴,樊友芝,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德华,潘国霞,安德利,凡加梅,曹小妹,程龙新,董开会,李传兵,蒋克珍,李正,贾玉钧,徐厚武,潘玲玲,桑道成,江佐美,汪守江,孙光华,徐庆武,王功兰,余世刚,王新翠,余世民,徐传珍,张树军,陆加玲,赵根华,潘玉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68号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林,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兴。被告:樊友芝。被告: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定远县定滁路南侧安康开发商住楼。法定代表人:齐继祥,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德华。被告:潘国霞。被告:安德利。被告:凡加梅。被告:曹小妹。被告:程龙新。被告:董开会。被告:李传兵。被告:蒋克珍。被告:李正。被告:贾玉钧。被告:徐厚武。被告:潘玲玲。被告:桑道成。被告:江佐美。被告:汪守江。被告:孙光华。被告:徐庆武。被告:王功兰。被告:余世刚。被告:王新翠。被告:余世民。被告:徐传珍。被告:张树军。被告:陆加玲。被告:赵根华。被告:潘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荣兴、樊友芝、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德华、潘国霞、安德利、凡加梅、曹小妹、程龙新、董开会、李传兵、蒋克珍、李正、贾玉钧、徐厚武、潘玲玲、桑道成、江佐美、汪守江、孙光华、徐庆武、王功兰、余世刚、王新翠、余世民、徐传珍、张树军、陆加玲、赵根华、潘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77元,退还原告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柳 冰审 判 员 葛敬荣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