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65号原告马某某,女,出生于1986年10月13日。被告徐某某,男,出生于1984年2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俊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跃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