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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杨文广与常守军、沈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广,常守军,沈亭,顾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杨文广。委托代理人陶荣,系扬州市江都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祁元祥,系扬州市江都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守军。被告沈亭。被告顾圣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广与被告常守军、沈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广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杨文广负担,本院准其免交。审判员  许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