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少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贾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少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甲。指定辩护人李震、赵惠卿,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赵惠卿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3月15日,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同年4月14日提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甲因生活困难,产生了将女儿贾某丙杀死的想法。2014年5月23日晚,贾某甲在家中采用手掐颈部、手打头面部的方式将贾某丙杀害。为掩盖罪行,贾某甲于次日清晨将贾某丙的尸体抛至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水牛陈北村附近一水渠内。经鉴定,被害人贾某丙系颅脑损伤死亡。2014年5月25日,贾某甲在汶上县南旺镇寺前铺四村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贾某甲,宣读了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解妻子生产后不能照顾孩子,其因照顾妻女无法出去打工、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孩子、孩子哭闹、心烦喝酒才将孩子杀死。其辩护人提出,1.贾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案件的侦破、起诉和审判,起到了重要关键作用,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恶性案件,且发生在贾某甲醉酒后,其已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甲与张某甲于2013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19日生育女儿贾某丙(被害人,殁年1个月),因生活困难产生了将女儿贾某丙杀害之念。同年5月23日晚,贾某甲酒后在汶上县南旺镇寺前铺四村的家中,采取用手掐脖子、扇脸部、拳头击打肚子的方式将哭闹的贾某丙杀害。次日晨,贾某甲骑电动三轮车带着张某甲,将贾某丙的尸体抛至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水牛陈北村村西一引水渠内。5月25日,张某甲将贾某甲杀害贾某丙之事告诉家人,家人遂报警;同时,贾某甲在家中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张某甲的带领下找到贾某丙的尸体。经鉴定,贾某丙系颅脑损伤而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1)张某甲证实,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贾某甲在家里喝完酒听到女儿哭心里烦,就过去打女儿,他先用巴掌朝孩子头面部打了几下,又掐的脖子,最后用拳头打的肚子,其过去想拉来,他把她也打了。孩子被打之后嘴里、鼻子里都淌出奶汁来。第二天一早孩子死了,贾某甲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其去了一个村子里,把孩子扔到一个水沟里了。其不不认识那个地方,但记得路,其还带着人找到了孩子的尸体。其不要求赔偿,要求严惩贾某甲,杀人偿命。(2)张某乙(系张某甲之父)证实,张某甲智力低,贾某甲喜欢喝酒,打工挣了钱就不再干活,坐吃老本,把挣的钱花光再去打工。2013年4月张某甲怀孕,贾某甲想生下这个孩子,他带着张某甲到医院检查后给其商量说医生担心张某甲的智力会遗传给孩子,贾某甲就做主把孩子打掉了。后张某甲又怀孕了,贾某甲打电话说想要这个孩子,其说养得起就生。2014年阴历三月,张某甲生下贾某丙,因为其长期在浙江打工,张某甲的事都是其三兄弟家给操办的。5月25日中午,侄子张某丁打电话说贾某丙死了。(3)张某丙(系张某甲之姑)证实,2014年5月24日中午,其在娘家遇到贾某甲和侄女张某甲,其将张某甲喊到一边问她:眼睛怎么青了?张某甲用手比划着说:是贾某甲用拳头打的,其又问:小闺女呢?张某甲说:死了,扔西南边的坑里了。并用手比划着说贾某甲用巴掌来回打孩子的脸和头部,用拳头打孩子的胸部,打的孩子鼻子和嘴都淌奶了。其很气愤地问贾某甲:小闺女呢?他说:死了,爱怎么着就怎么着,就这样了!晚上8点多,大家商量去贾某甲家里看看孩子,但家里没人,锅碗等东西被砸的满地都是,也没找到小闺女。后找到贾某甲的哥哥贾某戊,贾某戊说他母亲告诉他贾某甲打孩子,让他过去看看,他去了后看见孩子胳膊上发青,但贾某甲不让他管。25日一早,又去找贾某甲要孩子,他说:孩子让他弄死扔掉了,也不说扔哪里了。就让张某丁打电话报警了。报警后,在陈庄村西北方向闸下的水坑里找到了贾某丙的尸体。(4)张某丁(系张某甲之堂弟)证实,2014年5月24日,张某甲告诉其姑张某丙,她对象贾某甲生气把女儿掐死了。5月25日7点多,张某丙来电话说:你跟着我去看看是真是假?到了贾某甲家,张某丙问贾某甲:贾某丙呢?贾某甲说:有病死了。张某丙听到这些话也没说别的,领着我们出来,让其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把贾某甲带到南旺派出所。(5)刘某(系贾某甲和张某甲的婚姻介绍人)证实,2014年5月24日中午1点多,其听见贾某甲和张某丙吵架的声音,就劝贾某甲赶紧回家照顾孩子,贾某甲和张某甲都说孩子死了,当时都没在意。晚上6点多,张某甲被贾某甲撵回娘家,脸和眼都青了。由于张某甲没带孩子来,大家都很担心孩子,其和张某丙等人去了贾某甲家。贾某甲没在家,看到满地都是摔的碗、东西,家里也没有孩子。回来后问张某甲:孩子呢?张某甲比划着说贾某甲朝孩子脸上打了几巴掌,又朝孩子肚子上打了一下,孩子嘴里和鼻子里都淌奶,死了。25日晨,大家又去贾某甲家,见堂屋西山头有焚烧的小孩的衣物,还有未烧尽的尿布,当时意识到孩子可能出事了就报了警。(6)高某证实,2014年5月24日12点左右,其见贾某甲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张某甲,就问:你们都来了,孩子谁看着呢?张某甲说:死了。其问:怎么死的?张某甲说:打死了,打脸、打肚子。其知道张某甲神经有点不大正常,以为她乱说,也没在意。5月25日7点左右,大家一起去贾某甲家找孩子,其问了贾某甲几遍,他都说孩子死了,就让张某丁报警了。(7)陈某(系张某甲之婶母)证实,2014年5月24日下午6点多,婆婆说张某甲的孩子死了,让我们去贾某甲家看看。贾某甲家没人,也没看见孩子,满地都是摔坏的碗、杯子。5月25日一早,听张某甲说孩子是贾某甲弄死的,她比划着说贾某甲先用巴掌打孩子脸部几下,后又打的胸部,嘴里、鼻子里都淌奶,贾某甲说死了。大家听了带着张某甲来到贾某甲家,张某甲带着大家去堂屋西头,看到地上有很多烧的孩子衣物的灰及未没烧尽的尿布等。问贾某甲孩子呢?他抱着头不吱声,就打电话报了警。(8)贾某戊(系贾某甲之胞兄)证实,2014年4月18日前,其母亲说贾某甲两口子最近老生气,其劝说贾某甲,他不服气,还想动手打人。(9)贾某乙(系贾某甲之母)证实,贾某甲的媳妇叫张某甲,平时不大说话,生了女儿叫贾某丙,才一个多月,听说死了,贾某甲平时好喝酒,喝完酒好咋呼。(10)刘银荣(系贾某甲之邻居)证实,贾某甲经常到其商店里买烟酒,有时从店里赊帐,现在还有欠帐,贾某甲平时都买很便宜的两种酒,一种是5元一瓶的“景阳冈”,一种是6元一瓶的“黑老大”。2.汶上县公安局汶公(刑)勘(2014)K370830000000201405004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抛尸地点为任城区长沟镇水牛陈北村村西、京杭大运河东堤向西30米、长沟泵站南90米引水渠内;抛物地点为任城区长沟镇水牛陈北村村东;杀人地点为汶上县南旺镇寺前铺四村贾某甲家,中心现场位于北屋内。3.(1)汶上县公安局(汶)公(刑)法(尸检)字(2014)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女婴贾某丙尸体,左眼下睑结膜见散在出血点,左颌面部有1.4cmX1.7cm皮肤擦伤。颈部右侧有1cmX1cm色稍暗(疑是皮肤轻微出血)。解剖检验:打开颅腔,左顶部硬脑膜下见7cmX5cm凝血块,厚0.4cm。死因:前后囟及骨缝未愈合,左顶部硬脑膜下见7cmX5cm凝血块,厚0.4cm。颅内出血量较大,分析认为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的。致伤方式:分析损伤符合具有质软的钝性物体(如手)重力作用所形成。鉴定意见:贾某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2)济宁市公安局(济)公(刑)鉴(DNA)字(2014)134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贾某丙是贾某甲与张某甲的生物学女儿。4.书证(1)汶上县公安局出具的接警证明证实,汶上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接警台接到张某丁报警称,南旺寺前铺四村亲戚家一个多月大的女婴被女婴父亲掐死。指挥中心迅速指派南旺派出所出警。(2)汶上县南旺派出所出具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5月25日8时16分,汶上县公安局南旺派出所接到汶上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的出警指令后,8时21分,赶至贾某甲家中核实情况,经当场询问,贾某甲称女儿贾某丙病死,但又说不清贾某丙患有××。民警遂将贾某甲口头传唤至南旺派出所进一步调查。(3)汶上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办案说明证实,对贾某甲第一、二、四次讯问,均全程录音录像;2014年5月26日15时10分至18时07分对贾某甲第三次讯问,并全程录音录像,因设备原因,部分录像无声音。(4)汶上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5月25日,办案人员在汶上县南旺镇寺前铺四村贾某甲家中勘查杀人现场时,获知抛尸用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贾某甲母亲贾某乙的住处。办案人员至贾某乙住处,对该三轮车拍照提取。(5)汶上县人民法院(1989)汶法刑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89年7月22日,贾某甲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6)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2008年9月28日贾某甲因盗窃被济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期限自2008年9月28日至2009年12月20日。(7)汶上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发、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25日8时16分,汶上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后,指挥中心迅速指派南旺派出所出警,后在南旺镇寺前铺四村将贾某甲抓获,并将案情上报汶上县公安局。9时许,在贾某甲之妻张某甲的带领下,南旺镇派出所民警在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水牛陈北村村西一引水渠内找到贾某丙的尸体。11时许,汶上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赶至水牛陈北村对抛尸现场进行了勘查,将贾某丙尸体打捞送至汶上县公安局尸体检验中心。随后办案人员至汶上县南旺镇寺前铺四村贾某甲家中对杀人现场进行勘查。同日上午,对贾某丙尸体进行了死因检验。同时,一组侦查员在汶上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审讯室对贾某甲进行讯问,另一组侦查员先后在南旺派出所、南旺镇寺前铺一村等地对证人张某甲、张某丁、张某丙、陈某、刘某、高某等进行了询问。(8)汶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及鉴定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9)被害人贾某丙的出生医学证明证实,贾某甲与张某甲之女贾某丙于2014年4月19日出生于济宁市任城区南张医院。(10)汶上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证实,贾某甲与张某甲于2013年1月5日登记结婚。(11)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济中法刑执字第2454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对罪犯贾某甲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00年6月23日止。(1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贾某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被告人贾某甲供述,其被判过刑,一直不好找媳妇,两年前,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了张某甲,婚后感情不错,张某甲不是很憨,和十五、六岁孩子的心眼差不多。2014年4月,女儿贾某丙出生,因为张某甲不会喂孩子,都是由他来带孩子,一个多月光买奶粉就花了1800多元,把攒的钱全花光了。生孩子后不能出去挣钱,所以日子过得很穷。5月23日,家里还剩120元钱,上午9点多,给张某甲做好饭,他喝了八、九两四十多度的“黑老大”白酒。10点多,又去买了三瓶“黑老大”,还买了点菜,只剩下50元了。中午喝了八、九两白酒。晚上7、8点钟,又喝了半斤多白酒。听见贾某丙哭,就去屋里哄她,看着她哭很心烦,很生气,觉得没钱,就不想养了,再加上酒喝多了,脑子一片空白。在西边卧室床上,用右手掐住贾某丙的脖子,掐的时候,她就不哭了,憋的脸通红,两只手乱扑腾,掐了最少一分钟,他松开手,女儿又哭了,气的他用右手扇了她两巴掌,扇了之后女儿就不哭了。他又去堂屋喝酒,后来就睡觉了。24日早上6、7点钟,醒来一摸贾某丙身上冰凉,脸上发黑,才知道贾某丙被其弄死了。其把张某甲喊醒说:闺女毁了(指死了)怎么治?不行扔了去呗?张某甲说:去耶。他骑着电动三轮车,用两个包被把贾某丙包上放在电动车上,把她的小垫子、小枕头、奶瓶都扔到车上。拉着张某甲,当时就想着把贾某丙扔远点,沿着运河往南走了二十里,把孩子扔在一个村东边的河沟里了。当时贾某丙只穿着一个肚兜。出了这个村,又把孩子用的东西扔在路南的沟里了。5月25日7、8点,张某甲和她姑姑、三婶子、张某丁等去家里,张某甲的姑姑小巧问:孩子呢?其说:没了,她问:搁哪去了?其就不理她们,她们就报警了。2014年5月25日9点左右,公安民警把他从家中带到南旺派出所。贾某丙出生时,觉得高兴,要不是因为喝多了酒,家里穷,没钱养活女儿,心很烦,脑子发热,想着把女儿掐死就不用养活了,也不会把贾某丙弄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贾某甲将其仅出生一个多月的亲生女儿杀害,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贾某甲系因其妻张某甲不能抚养孩子、生活困难等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贾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观点与上述从轻处罚情节一致的,予以采纳;其他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茜代理审判员 汪忠玲人民陪审员 曾艳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