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761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学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及被告父母不照顾孩子,被告有病卧床4年,8年没有劳作,由原告一人拉扯孩子,担负家庭重担。被告伙同其兄还要殴打原告,4年来原告一直期望被告回心转意,对原告好一些,但现在被告不闻不问,索性不管,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1、与被告离婚;2、孩子张某甲由原告抚养,张某甲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3、被告给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8000元;4、带走原告个人财产;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成婚以来,原告一直不爱被告,但被告在能力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照顾原告及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1991年1月25日在会宁县翟家所乡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原告于1992年12月1日生育长女张甲,1994年10月1日生育次女张乙,1997年2月3日生育长子张某甲,1999年1月25生育次子张某甲。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会宁县某处住宅1处(内有土木结构房屋3间),毛驴2头。庭审中原告提供的书证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和婚姻状况,被告无异议。被告提供的书证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告无异议。以上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生育四个孩子,说明双方婚姻基础相对较好。原告主张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并且有家庭暴力,被告否认,原告无其他证据证实,故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及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不成立。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增进交流与沟通,还有和好的希望。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学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柴生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