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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审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新民市林业局与杨春福林业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民市林业局,杨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审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邱宏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勇,新民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春福,男,50岁,住所地新民市新柳街道长青社区。申请执行人新民市林业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新林罚决字(2014)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林业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林业局作出的新林罚决字(2014)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景波审 判 员  付维江人民陪审员  李艳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白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