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审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新民市林业局与杨春福林业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民市林业局,杨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审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邱宏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勇,新民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春福,男,50岁,住所地新民市新柳街道长青社区。申请执行人新民市林业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新林罚决字(2014)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林业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林业局作出的新林罚决字(2014)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景波审 判 员 付维江人民陪审员 李艳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白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