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蕉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何幼珍、陈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何幼珍,陈振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建设科技大楼3层,组织机构代码49069829-5。法定代表人孙志妹,主任。委托代理石福宁、刘芳,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幼珍,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振华,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何幼珍、陈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雷丽娇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林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巧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