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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美荣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荣,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484号原告李美荣,女,1946年5月2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李庆军,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西苑操场108号。法定代表人赵寒,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希,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晶,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美荣不服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镇政府)作出的社员建房施工许可,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李美荣诉称,原告父亲叫李德华,母亲叫温慧霞,原告为二人独女。原告父亲李德华生前名下在原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青龙桥村厢红旗XX号(现为XX号)有房产七间。原告随父母长期居住于此。1970年,原告父亲病故。1971年,原告随丈夫去了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1973年,原告为照顾病重的母亲,将母亲温慧霞接到黑龙江生活。1983年,原告母亲病故。期间,涉诉房产由李士强全家居住。近期,原告委托律师到被告处查询,得知早在1989年5月,被告已将涉诉房产批准由李士强翻建。李士强并非涉诉房产权利人,其无权申请翻建房屋;被告在未调查核实清楚房屋权属的情况下,审批同意李士强翻建他人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撤销原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于1989年5月8日作出的同意李士强翻建海淀乡青龙桥村委会槐树居生产队厢红旗XX号房产的《海淀乡审批社员建房施工许可证》,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中,李美荣诉请撤销的《海淀乡审批社员建房施工许可证》作出时间为1989年5月,属于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行为。而在该行为发生时,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此类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因此,李美荣请求法院撤销1989年作出的《海淀乡审批社员建房施工许可证》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美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原告李美荣。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茜人民陪审员  宋力华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思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