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天达汽贸有限公司与包宝全(包宝泉)、宝音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天达汽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包宝全(包宝泉)被执行人宝音图乌兰浩特市天达汽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宝全(包宝泉)、宝音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天达汽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包宝全(包宝泉)、宝音图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包宝全(包宝泉)、宝音图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天达汽贸有限公司未受偿金额为2594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执字第3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