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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臧东坤申请执行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东坤,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臧东坤,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高新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存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