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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计某与贾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贾某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269号原告:计某。委托代理人:XX,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春花,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吴育林,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计某与被告贾某某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张春花,被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育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计某诉称,原告登报征婚,被告向原告打电话应征,后双方就结婚事宜进行协商,被告要求原告给其200000元的现金作为彩礼,便与原告登记结婚。2014年3月份,原告结婚心切便找朋友借款凑足200000元彩礼,并于2014年3月31日向原告给付了200000元的现金彩礼。原告收到彩礼后,又拿出婚前协议约定,要求原告立即与其办理婚前协议约定的鉴证,将婚前原告两套房屋50%的产权赠与被告之后,被告才同意与原告领取结婚证。原告在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将自己两套房屋的50%产权赠与被告,后双方于同日领取了结婚证。被告还要求原告花费80000元办理结婚仪式,婚后双方却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之后,被告不接原告电话,也不与原告见面,原告才感觉到这一切都是被告的骗局。原告遂于2014年5月22日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原告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2014年3月31日签订的《婚前协议约定》中原告赠与被告西安市文景小区西一区第X幢X单元X层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和西安市奥达文景观园X号楼X单元X层X室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贾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诉称婚前支付被告200000元彩礼纯属捏造,婚前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欺瞒或胁迫存在,有法庭离婚案件的庭审笔录可以佐证。原告在2014年5月22日起诉离婚的诉讼中第二项请求,已包括了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故根据立案不再理原则,原告属于重复起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通过报纸征婚后相识。2014年3月份,双方就结婚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甲方(原告)承诺将婚前自己名下位于西安市文景小区西一区第X幢X单元X层X室,同意在婚前更名于乙方(被告),但由于该房产证正在办理之中,无法更名,甲方特此承诺,婚后(以结婚证为准)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双方各自拥有50%产权;由于文景小区的房产证无法更名,甲方决定将自己名下只交了首款的按揭期房奥达文景观园X号楼X单元X层X室,建筑面积130平方米的房产,在婚前同意更名于乙方的姓名,但由于此房只交了首款,开发商不予更名,甲方承诺:将此房产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结婚之日起(以结婚证为准),甲乙双方各自拥有50%产权。双方并在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办理了婚前协议鉴证。当日,原告与被告领取结婚证,双方并于2014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12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婚前协议、法律见证书、结婚证、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质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达成协议,原告自愿将其名下位于西安市文景小区西一区第X幢X单元X层X室及西安市奥达文景观园X号楼X单元X层X室房屋各50%的产权赠与被告。现双方因离婚纠纷引起财产争议,原告请求撤销婚前协议中关于赠与被告两套房产各50%产权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预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原告在婚前协议中约定赠与被告两套房产各50%产权,但并未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亦未实际交付,而且该赠与行为非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双方虽然经过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办理了婚前协议鉴证,亦非法定公证机关公证,故原告请求撤销赠与,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需指出,婚姻生活的幸福与长远系以感情为基础,不应着重于财产,双方均应痛定思痛,以正能量对待生活。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计某与被告贾某某于2014年3月31日签订的婚前协议中关于原告赠与被告西安市文景小区西一区第X幢X单元X层X室房屋和西安市奥达文景观园X号楼X单元X层X室房屋各百分之五十的产权的约定。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已垫付,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直接给付原告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智强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