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天达印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加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天达印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加宗,项玉燕,李子林,黄晓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负责人胡英,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天达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杨加宗。被执行人杨加宗。被执行人项玉燕。被执行人李子林。被执行人黄晓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苍商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5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达印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加宗、项玉燕、李子林、黄晓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天达印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加宗、项玉燕、李子林、黄晓雪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天达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2633728.29元及利息;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加宗、项玉燕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新湖绿都45幢2号房屋以最高额400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子林、黄晓雪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国发花园10-11幢608室房屋所得价款以最高额130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四、负担案件受理费13900元,执行费287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天达印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加宗、项玉燕、李子林、黄晓雪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天达印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加宗、项玉燕、李子林、黄晓雪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被执行人天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江铃小型汽车和浙C×××××五菱牌小型汽车,本院已裁定扣押,由于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而被执行人杨加宗、项玉燕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新湖绿都45幢2号房产和被执行人黄晓雪、李子林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国发花园10,11幢608室房屋,本院已裁定查封。现被执行人王敬安、陈为宣等人以被执行人杨加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侦查,被执行人王敬安等人抵押担保的房产也列入侦查范围为由,依先刑后民原则,要求本院中止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加宗、项玉燕、李子林、黄晓雪所有的房屋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天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无法实际扣押。现被执行人杨加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侦查,被执行人王敬安、陈为宣等人抵押担保的房产也列入侦查范围。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被执行人申请书、苍南县公安局函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杨加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侦查,被执行人王敬安等人抵押担保的房产也列入侦查范围,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再决定是否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3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