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张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张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078号原告王国华,农民。被告张丽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华诉被告张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国华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