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商初字第4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代安分、周永煜与周永煜、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安分,周永煜,成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050号原告:代安分,农民。被告:周永煜,经商。被告:成俊,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安分诉被告周永煜、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