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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商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镇江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镇江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168号江南世家6号楼406室。负责人王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晓瑞,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镇扬汽渡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文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镇江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商初字第0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镇江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商初字第0436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江苏省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宏亮审 判 员  谢 铭代理审判员  丁奕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巧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