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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元龙、李永江、李继承、李松林与黄显亮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龙,李永江,李继承,李松林,黄显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李元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永江,男,苗族,申请执行人:李继承,男,苗族。申请执行人:李松林,女,苗族。被申请执行人:黄显亮,男,苗族。申请执行人李元龙、李永江、李继承、李松林申请执行黄显亮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黄显亮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4)库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223593元,执行费325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查询、房产车辆调查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223593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若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