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宋廷启与范孔友、刘举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廷启,范孔友,刘举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宋廷启,男,195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范孔友,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刘举海,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延启与被执行人范孔友、刘举海为雇佣关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调解书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1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