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严安与上海海港宾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安,上海海港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严安,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杨德宝,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海港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郑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恒师,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文霞,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安与被告上海海港宾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安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9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96.25元,由原告严安承担。审 判 长 倪 强审 判 员 徐立新人民陪审员 陈雪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鲁佩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