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行立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起山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鹤行立终字第9号上诉人张起山,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上诉人张起山不服东山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张起山提起诉讼是认为其长子全家口粮田受到侵害,而不是其本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且张起山所提供的材料之中没有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张起山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伟鹤审 判 员 刘延霞代理审判员 刘延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永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