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甲申请宣告陈某丙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涟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被申请人陈某丙。申请人陈某甲申请宣告陈某丙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丙诉称,被申请人陈某丙系申请人陈某甲之胞弟。被申请人陈某丙因痴呆于1986年9月离家出走,后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被申请人陈某丙从失踪之日起至今未与家人联系过,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陈某丙死亡。经查,陈某丙,男,1944年3月7日出生,原涟源市耐火材料厂职工,集体户口,现公安机关无户口信息。陈某丙系痴呆人,自1986年9月离家出走,一直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已逾28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7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某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期间已届满,陈某丙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丙自1986年9月外出至今与家人无联系,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陈某甲系被申请人陈某丙之胞姐,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陈某丙死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彭振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超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