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76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住安徽省来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冯君琪,系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及辩护人冯君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微信添加被害人李某为联系人后双方通过微信及电话往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并无稳定货源情况下,发布现货出售粉色苹果6手机的虚假信息,骗得被害人李某向其购买该款手机6台并在番禺区向其转账共计47000元。后被告人徐某甲仅向被害人李某快递苹果6手机一台,经多次催促向被害人退款10000元。其后,被告人徐某甲屏蔽被害人电话及信息,躲避与被害人联系。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徐某甲假冒被害人朋友名义微信添加被害人徐某乙为联系人,在无法供货情况下发布现货出售粉色苹果6手机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徐某乙向其转账5600元后躲避与被害人联系。2014年12月5日,公安人员在安徽省来安县将犯罪嫌疑人徐某甲抓获。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甲在法庭上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微信添加被害人李某为联系人后双方通过微信及电话往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并无稳定货源情况下,发布现货出售粉色苹果6手机的虚假信息,骗得被害人李某向其购买该款手机6台并在番禺区向其转账共计47000元。后被告人徐某甲仅向被害人李某快递苹果6手机一台,经多次催促向被害人退款10000元。其后,被告人徐某甲屏蔽被害人电话及信息,躲避与被害人联系。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徐某甲假冒被害人朋友名义微信添加被害人徐某乙为联系人,在无法供货情况下发布现货出售粉色苹果6手机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徐某乙向其转账5600元后躲避与被害人联系。2014年12月5日,公安人员在安徽省来安县将犯罪嫌疑人徐某甲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已主动向被害人李某退赔赃款人民币30000元、向被害人徐某乙退赔赃款人民币5600元,并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徐某乙的报案陈述,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支付宝付款凭证、银行网上转账电子回执、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朋友圈截图照片,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甲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徐某甲系初犯、积极退赃等为由,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执行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作案工具金色苹果6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章 莹人民陪审员 许蕴聪人民陪审员 郭彩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静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