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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23号时代大厦2-603室。法定代表人马德胜,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东华,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祖国丽,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系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刘华,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孙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