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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范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范某,女,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被告康某,男,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华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