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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襄阳琚龙物业有限公司、襄阳冠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襄阳琚龙物业有限公司,襄阳冠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0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襄阳琚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堤防处。法定代表人:刘建强,琚龙物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歆,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襄阳冠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袁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贵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峰,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襄阳琚龙物业有限公司、襄阳冠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拆除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襄阳琚龙物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继辉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漆昌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