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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黄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被告黄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黄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中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