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耿玉湖与耿玉发、魏蕃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玉湖,耿玉发,魏蕃俊,桓台县顺源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喜门开木业有限公司,淄博丽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345-2号申请执行人:耿玉湖。被执行人:耿玉发。被执行人:魏蕃俊。被执行人:桓台县顺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姜坊村。法定代表人:王秀芬,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喜门开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丽芳,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丽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法定代表人:耿玉发,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888788元(总标的额为881240元,迟延履行金51664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耿玉发、魏蕃俊、桓台县顺源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喜门开木业有限公司、淄博丽森木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耿玉湖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耿玉湖如发现被执行人耿玉发、魏蕃俊、桓台县顺源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喜门开木业有限公司、淄博丽森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