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曾庆斌与江西鸿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斌,江西鸿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151号原告曾庆斌。被告江西鸿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绍禄,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曾庆斌诉被告江西鸿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庆斌负担。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金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