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7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光合与被告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合,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222号原告徐光合,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游贤良,重庆市垫江县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86号中渝广场3号写字楼18-8,组织机构代码68890872-9。法定代表人何光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合与被告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不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原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