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天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天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14号原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西候村。法定代表人位文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红辉,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天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龙办打字号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昌勇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天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敬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傅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