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毅与户县秦渡镇韩五桥村村民委员会、户县秦渡镇韩五桥村第三村民小组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毅,户县秦渡镇韩五桥村村民委员会,户县秦渡镇韩五桥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590号申请执行人刘毅,女,1987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秦渡镇韩五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普,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户县秦渡镇韩五桥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何建平,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刘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秦渡镇韩五桥村第三村民小组给付征地款842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共计5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户县秦渡镇韩五桥村村民委员会对以上给付之款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户县秦渡镇韩五桥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8526元,对以上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天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