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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汝州市三源牧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汝州市三源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尧,总经理。被执行人汝州市三源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高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425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汝州市三源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宝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