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初字第371号原告陈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外出打工,故不再要求与被告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才让多杰 来自